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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门禁杆落下,乌市老人受伤死亡!谁来负责??

         小区大门口分设了人行道和车行道,86岁的李康出门时,突然从人行道变换至车行道,此时门禁杆恰巧落下,吓得李康摔倒受伤,最终不治身亡。

  老人的遭遇很不幸,造成这样的后果,究竟谁来赔偿呢?今年5月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。
案件详情

       2017年5月11日,李康步行出小区,到门口时,正好有车辆出小区,行车道自动门禁杆抬起,李康便走向行车道,此时,门禁杆落下,因受到惊吓,李康手抓门禁杆仰面摔倒在地,后脑受伤。

  当日,李康入住自治区人民医院,被诊断为头部外伤,脑挫裂伤,硬下膜出血等。经手术,李康于2017年6月出院,出院诊断为右侧额叶脑挫伤(并巨大血肿)、左侧额颞顶枕部硬下膜出血、右颞极硬下膜血肿等11 项病症。

        李康的儿子李强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。2017年7月,李康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成都自动门维修无效死亡。事情发生后,李强和小区物业公司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,李强遂将物业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。

  庭审中,李强认为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,才导致事故的发生,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。

  但物业公司表示,其对李康死亡的时间、原因并不知情,李康的死亡与其无关,请求法院驳回李强的起诉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关于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”的规定,本案中,李康作为小区业主,持有物业发放的门禁卡,也应当知道出入小区人车分离并使用门禁卡通行。

        但监控视频显示,李康步行在人行道接近出口处时突然变道至行车道,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;同时,李康作为高龄老人,外出活动,其自身和家人均未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,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,以70%为宜。

       物业公司在公共场所中负有警示义务,然而该公司未在行成都自动门公司车道或门禁杆上设置警示标志,事故发生时小区出口处执勤保安不在岗,未能及时制止不当行为,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实属管理不善,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,以30%为宜。

  今年2月,法院判决,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%责任,支付原告李强各项赔偿6万余元。一审判决后,李强及物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,今年5月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原、被告双方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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